裁定和判決屬于訴訟法的范疇,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
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有:
1、解決的問題不同。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2、作出的個數不同。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作出的形式不同。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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