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41
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
1、效力待定主要包括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
2、可撤銷合同主要包括幾種情形: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保證合同
1、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2、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3)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擔保合同
1、擔保的方式: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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