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29
贈與合同的撤銷
1、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時效: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2、借款合同返還、期限以及利息的有關規定: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自然人間借款的具體規定如何: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2、借款合同返還、期限以及利息的有關規定: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自然人間借款的具體規定如何: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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