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考點預習:合伙企業的設立【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1.普通合伙企業
(1)有符合規定的合伙人。
①數量:2個以上
②資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②評估
A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B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3)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和生產經營場所。
2.有限合伙企業
(1)人
①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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