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定金合同。考前爭分奪秒,特奉上2017中級經濟法核心命題考點>>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五章:定金合同【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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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甲餐廳承接乙的婚宴。雙方約定:婚宴共辦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廳支付定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乙未依約向甲餐廳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廳取消婚宴。甲餐廳要求乙依約支付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餐廳應在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之間擇一向乙主張,因為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B.甲餐廳僅有權請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為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C.因為乙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條款尚未生效
D.甲餐廳無權請求乙支付定金,因為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條款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題中,乙未依約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無權要求乙承擔定金責任;(2)選項BD: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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