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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協議
第一章 總論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四)仲裁協議
(1)書面協議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隱瞞仲裁協議起訴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效力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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