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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程序
第一章 總論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和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3)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3.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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