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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匯票的背書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二、匯票
(三)匯票的背書
1.背書概述。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3)禁止背書的記載。
(4)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黏附于票據憑證上。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非轉讓背書,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
(2)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
5.法定禁止背書: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而遭拒絕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是指對不需承兌的匯票或者已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絕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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