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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本票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特征:
(1)本票是自付證券;
(2)本票無須承兌。
2.本票的種類。
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本票作不同分類,例如記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記名本票;遠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等。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與匯票一樣,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2.本票的記載事項。
(1)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本票”字樣。這是本票文句記載事項;
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這是有關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而不附加任何條件;
③確定的金額;
④收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2)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三)見票付款: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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