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33網校學霸君的學習計劃,2020年中級會計師備考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按計劃執行呢?現在,233網校中級會計網校繼續為大家提供整理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及匯總, 本章內容提供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內容,和學霸君一起來學習吧!
下載APP>>獲取中級會計實務輔導講義
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準。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伸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4.一裁終局原則。
①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②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撤銷裁決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②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③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四)仲裁協議
(1)書面協議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隱瞞仲裁協議起訴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效力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和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3)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3.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管轄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3.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或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
(2)審理前的準備。
(3)開庭審理。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五)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1)申請執行的期間
①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②起算時點
(2)超期申請執行
①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②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③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區別:
(1)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又被稱為主觀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又被稱為客觀時效期間,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2)期間性質不同。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問題,性質上為可變期間;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由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消滅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所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就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切身權益。
法律另有規定的:
(1)20年長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條);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但在后兩種情形,應以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為前提,否則,不應適用(3)、(4)的特別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7)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
①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②法定事由發生于或存續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3)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的原因消滅后,即權利人能夠行使其請求權時,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3)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的規定,只能對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適用,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課后練習·單選】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是()。
A.代理期間屆滿
B.代理人辭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參考解析:“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定代理特有的終止原因。
考點:中級經濟法章節知識點匯總| 章節練習題匯總
資料:2020中級會計考情分析 | 2020中級會計三科學習計劃表!
2020年中級會計備考已打響!讓莊欣+MR.H+葛廣宇等6位老師一起,陪你從0開始,逆襲過3科吧!老師講課講得怎么樣?點擊這里【 立即試聽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