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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設立公司必須有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
3.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開。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的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的決議。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5.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三)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監事會的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公司決議效力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
股東是公司成立、存續不可或缺的條件,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為股東,如國家公務員。法人作為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公司不得自為股東。
股東是指出資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二)股東權及其分類
公司股東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資的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幾種情形。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特殊類型。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課后練習·單選】
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將其所持全部股權轉讓給該公司股東乙。乙受讓該股權時,知悉甲尚有70%出資款未按期繳付。下列關于甲不按規定出資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甲繼續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乙對此不承擔責任
B.甲繼續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乙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C.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甲對此不再承擔責任
D.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甲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參考解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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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中級經濟法章節知識點匯總| 章節練習題匯總
資料:2020中級會計考情分析 | 2020中級會計三科學習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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