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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因此,《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
(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課后練習·多選】
甲公司于201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有()。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1年6月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201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1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1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1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參考解析: (1)選項A: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王某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在此列;(2)選項B: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張某只是大股東,而非“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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