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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第三章核心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財產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
(2)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3)分配財產。合伙企業財產依法清償后仍有剩余時,對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點鞏固練習】
【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
A. 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 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有2個月低于法定人數
D.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時,企業財產首先應當清償或者支付的是()。
A. 所欠稅款
B. 所欠銀行借款
C. 所欠職工工資
D. 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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