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首飾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丙為某公司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擔保授權。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首飾運送至乙所在地,但是乙認為首飾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議乙改變該批首飾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首飾的售價。乙同意甲建議,但要求再延期1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個月到期后,乙企業以資金流轉困難為由拒絕履行債務,于是甲要求擔保人丙承擔保證責任,丙以不知道該合同變更為由不承擔保證責任。甲于是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丙簽訂的保證合同屬于什么類型的保證?
(2)丙是否有擔保的資格?
(3)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則?
(4)丙以不知道合同變更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成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