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一)【答案】1、雙方于6月20日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因為王某是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代表甲簽訂的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甲方追認前合同效力不及于甲,由王某個人承擔責任。
甲于7月5日驗收第一批貨物后,拒絕向乙方支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甲方驗收貨物后,表明該合同屬于部分事實履行的合同,變成有效合同。
2、甲方通知乙方由南方公司代為付款,不屬于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內容或標的的變更),而是屬于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其實質是甲公司付款義務的轉讓。在付款義務轉讓有效的情況下,南方公司無款支付,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要求北方公司及時歸還所欠南方公司的款項,且直接支付給乙公司,代位權的行使以乙公司的債權為限,多余部分應退回南方公司。
3、A、B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成立:
第一、甲轉讓付款義務時,未經A、B同意,合同義務轉讓時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時,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若當初轉讓付款義務時,A、B同意,但A、B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合同中未約定運輸由哪一方承擔的,合同雙方應先協商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5、銀行拒絕付款合法。因為銀行對票據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對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有權拒絕付款,D在背書時,未注明被背書人名稱,這屬于票據的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缺少則票據背書無效。
丁拒絕對E支付匯票款項正確。因為丁在背書時又在匯票背書注明“禁止背書”字樣,后于再背書的,丁對C以外的后手,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B拒絕理由成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票據的保證必須記載票據正面或粘單上,否則不負有票據的保證責任。
6、該行為屬于票據的變造行為,D應對票據金額的變造負文義責任。
7、丁拒絕卸貨合法。屬于合法行使留置權。
(二)【答案】1、公司設立時以下內容不合法。
(1)丙投入的房產和丁投入的專利技術作價方式不對,不能協議作價,應予評估作價。
(2)丁出資的專利技術作價金額不合法,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超過了20%的法律規定。
(3)乙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兼監事錯誤。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
(4)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觀點錯誤,因為該公司屬于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2、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
(1)房屋交換、投資,應視同出售,應交納契稅。
(2)專利技術對外投資視同轉讓,應交營業稅。
3、甲、乙的行為屬于向股東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違反《公司法》行為,應對兩位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4、丙、丁向A轉讓股權合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不購買又不同意轉讓的,視為同意轉讓。
5、甲的行為不合法。
(1)甲違反規定自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除將其所得40萬元收歸本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甲以處罰。
(2)甲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經理違反規定,以本公司資產為自己的債務擔保,應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予以處罰。
6、合法。《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免除,且有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次股東會決議,A、乙兩位股東擁有3/4的表決權,符合《公司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