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議乙改變該批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并承兌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匯票到期后,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該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則?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種票據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乙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時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行使追索權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第二,發出追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