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綜合題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正確答案:
(1)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伙人?。▽ν猓ζ渫嘶锴耙寻l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聘任B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合伙合伙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合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