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a公司會計科被盜,會計人員在清點財物時,發現除現金、財務印章外,還有6張票據被盜,包括:付款方簽發的尚未送交銀行的現金支票2張、轉賬支票1張;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3張。上述票據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
要求:根據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票據被盜后,哪些票據可以掛失止付?
(2)a公司對票據掛失止付后,還可以采取哪些補救措施?
(3)如果a公司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票款被冒領,其所造成的資金損失由誰負責?簡要說明理由。(2001)
[答案]: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付款方簽發的尚未送交銀行的現金支票2張、轉賬支票1張。
(2)a公司對票據掛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①公示催告
②普通訴訟(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
(2)由a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員)負責。
理由: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生款項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
2、振輝機械廠財務部8月15日開出兩張票據:一張為面額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賓館支付會議費;另一張為面額200000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該匯票已經銀行承兌。
8月20日,甲賓館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發現該支票為空頭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對振輝機械廠處以1000元罰款。甲賓館要求振輝機械廠除支付其10000元會議費外,還另需支付其2000元賠償金。9月5日,乙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得知振輝機械廠的賬戶余額不足200000元。/
要求:根據金融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對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處以1000元罰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賓館能否以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賠償金?簡要說明理由。
(3)銀行能否以振輝機械廠賬戶余額不足200000元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2002年)
[答案]:
(1)銀行對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處以1000元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甲賓館不能以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賠償金。因為法律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即200元的賠償金。
(3)銀行不能以振輝機械廠賬戶余額不足200000元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因為,關于銀行承兌匯票的基本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可見,銀行是不能拒付的。(2002)
3、甲企業從乙企業購進一批裝置,價款為80萬元,甲企業開出一張付款期限為6個月的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乙企業,丙企業在該匯票的正面記載了保證事項,乙企業取得匯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企業。匯票到期,丁企業委托銀行收款時,才得知甲企業的存款賬戶不足支付。銀行將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和該商業承兌匯票一同交給丁企業。丁企業遂向乙企業要求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企業在票據未獲付款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向乙企業要求付款?為什么?
(2)丁企業在乙企業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是否可向甲企業、丙企業要求付款?為什么?
(3)如果丙企業代為履行票據付款義務,則丙企業可向誰行使追索權?為什么?(2003)
[答案]
(1)丁企業在票據未獲付款的情況下有權向乙企業要求付款。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
(2)丁企業可以向甲企業、丙企業要求付款。根據《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丁企業有權向甲企業、乙企業、丙企業進行追索。
(3)如果丙企業代為履行票據付款義務,則有權向甲企業進行追索。因為丙企業是保證人,甲企業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的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可向票據債務人(甲企業)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