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國有企業)于2001年3月10日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有限責任公司)求購A產品,數量100臺,每臺價20萬元,于同年5月5日前一次供貨,貨到后15天內付款。甲方以產作抵押,對所欠供貨方的貨款擔保。
乙方于3月14日收到甲方的求購函后,于當天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回復甲方,同意所提的一切條件,表示完全可以按期供貨。
雙方另外于3月20日補簽一份以甲方辦公樓作抵押,為乙方200萬元債權擔保的書面合同。
乙方為了保證向甲方及時供貨,又與丙方(合伙企業)簽訂一份向丙方購買100臺A產品的購貨合同,總買價150萬元,貨到后付款。合同規定丙方于4月30日前將貨物直接運到甲方所在地,憑甲方的驗貨證明,乙當日以本票方式向丙方結清貨款。
丙方將貨物如期送到甲方,甲方開出驗貨合格清單。乙方也于當日通過開戶銀行開出金額150萬元的本票交丙方。丙方于5月3日將本票交銀行進賬時,出票銀行告知,乙方無款支付,故拒絕付款。
丙方進一步調查得知,乙公司屬于3位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共300萬元,其中兩位股東出資共110萬元全部到位,第三位應出資190萬元,實際只出資到位30萬元。
乙方于5月15日向甲方索要貨款,甲方拒付。理由是簽訂合同時,乙方并無A產品,屬于欺詐行為,乙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乙方根據抵押合同,要求法院以抵押物清償甲方所欠乙的貨款。法院認為甲方用于抵押的房產必須進行抵押登記,且事先已用于對丁公司180萬元債權的抵押擔保登記,抵押物總價值270萬元。乙方與甲方對抵押合同進行了抵押物補充登記。
同時甲、乙、丙三方還提出了以下問題:
1、甲方認為,貨物由丙方供應,故貨款應支付給丙方,因為乙方將供貨的義務和收款權利均轉移給了丙方。且甲、乙雙方之間也無書面購銷合同。
2、乙方認為,乙丙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丙方屬于合伙企業,無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故無權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3、乙方提出丙企業的合伙人之一A個人欠乙公司賬款20萬元,乙公司有權將A欠乙公司的20萬元賬款抵償乙欠丙的部分貨款。
4、丙提出,由于乙未按期支付貨款,導致丙無法正常經營,申請清算。銀行指定清算人清算的結果如下:
(1)丙企業變現的資產價值22萬元;
(2)發生清算費用1.6萬元,欠職工工資7萬元,欠社會勞動保險費用3萬元,欠稅款8萬元,欠其他企業貨款55萬元;
(3)丙企業合伙人之一B尚有存款10萬元,股票價值14萬元,房屋一棟價值17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公司法》和《票據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雙方有無書面購銷合同?
2、甲方抵押的房產,應如何清償?
3、出票銀行拒絕向丙方付款是否合法?
4、丙方與乙方的書面合同是否有效?
5、乙公司第三位股東出資不完整應如何處理?
6、甲可否直接將貨款支付給丙方?
7、乙方是否應對甲方承擔締約過失責?
8、乙方與丙方、A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相互抵消?
9、丙企業清算時,清算程序和手續應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