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共15分,每小題5分。)
1.X、Y兩公司擬簽訂一項貨物買賣合同,X為賣方,Y為買方,標的物為甲種貨物。在簽訂合同時,X要求Z公司為Y付款提供保證,當Y不能付款時,由Z連帶承擔償付貨款的責任。考慮到Y經營情況良好,Z同意提供保證并與X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X、Y麗公司的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后,X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標的物為由,與Y協商將標的物該為乙種貨物。X、Y雙方達成改變合同標的物的協議,未經Z同意。X在約定的供貨時間內仍然不能提供全部乙種貨物。X未經Y同意,與w公司達成協議,
不足部分的乙種貨物由w向Y提供。X、w向Y提供了全部貨物,但超過了X、Y約
定的供貨期限。Y雖接受了貨物,但以X、w未按期履行供貨義務為由,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X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Z償還貨款。
要求:要求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X、Y雙方達成的改變標的物的協議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X、w兩公司達成的提供貨物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Y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是否合法,為什么?
(4)X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跨國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并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的有關要點如下:
(1)在中國濟南尋找一家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甲公司在合營企業中占60%的股權,并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于105萬美元。合營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2)在中國南京尋找一家中國合作者,共同舉辦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甲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折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施出資75萬美元。甲公司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甲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后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后利潤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按其殘余價值的40%給予甲公司適當的補償。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擬在中國濟南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甲公司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擬在中國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后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3.張山與其在郊縣務農的哥哥張強,以及朋友李明經協商決定共同舉辦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從事商品買賣。三方口頭約定了有關合伙事項。李明在合伙前曾欠張強6萬元未還,而張強又欠合伙企業債務4萬元,于是張強提出以其對李明的債權抵銷他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所剩的另2萬元債權由他代位行使李明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一天,張強在進貨途中因違章駕駛發生車禍,造成過路人孫某受傷,花去醫藥費
共6000元。張山與李明認為,這是張強的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與合伙企業無關。一周后,李明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為出資的貨物及其他物品。孫某傷愈后找到李明要求其支付醫藥費被拒絕。
請問:題目中有哪些地方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