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5 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 賣方。雙方約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 價款總計為150 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3)如一方遲 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 )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 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 月1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 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 9 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 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 合同。 11月1 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 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 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