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2007年9月,A、B、C、D協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集體所有制法人企業。共同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以勞務出資、而B、D以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B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發現A、B的經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該年11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11月底,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11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時,在僅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丙公司。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C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2)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請指出不合規定之處?
(3)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4)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和C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協議對B的職權限制,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
(5)E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