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甲乙兩位自然人與丙丁兩家公司擬共同出資設立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合伙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合伙入,甲乙兩位自然人和丁國有企業為普通合伙人,全體合伙人共出資15萬元,其中甲乙兩位自然人分別以現金2萬元、1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固定資產協議作價7萬元出資。
(2)甲乙兩位自然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臺伙企業的名稱為“團結合伙有限公司”。
(4)合伙企業只剩1名普通合伙人時,企業解散。
(5)普通合伙人退伙時,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合伙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相關部門認為其協議的有關內容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予辦理。
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伙企業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分析說明合伙協議中有哪些錯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