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
[答案] (1)張某超出橡膠廠的授權范圍與貿易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本題中,張某與貿易公司簽訂的合同雖然超過了授權范圍,但是經過了被代理人橡膠廠的追認,因此合同是有效的。(P320)
(2)貿易公司向運輸公司支付的定金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體標的額為40萬元,而支付的定金為10萬元,超出了20%,超出的部分無效。(P337)
(3)運輸公司要求貿易公司承擔重新包裝的費用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P360)
(4)貿易公司要求保證人A承擔全部債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本題中,貿易公司雖然放棄了抵押擔保,但保證人仍然就抵押財產拍賣后未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P332)
2
[答案] (1)①甲公司破產申請人合法。根據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申請。(P182)②法院受理時間合法。根據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于7日內提出,法院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P183)③甲公司提出異議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企業破產法》清理債務。股份公司屬于企業法人。(P181)④管理人的產生合法。根據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擔任。(P186)
(2)甲公司破產前租用乙公司的設備不屬于破產財產。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乙公司作為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P194)
(3)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銷。丙公司可以就15萬元申報債權。(P193)
(4)甲公司的股東應補足未繳納的出資。根據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甲公司的出資人(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補繳的出資作為債務人財產(破產企業的財產)。(P194)
(5)①破產費用包括:訴訟費80萬元、管理人報酬60萬元、注冊會計師清算費用50萬元、評估費20萬元,共計210萬元。②共益債務包括:為繼續營業應支付的職工工資28萬元、債務人不當得利22萬元,共計50萬元。以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先以甲公司資產的變現財產清償。甲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財產和共益費用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P194~195)
(6)本案的破產清償順序為:
①甲公司股東補足的出資作為甲公司的財產,則甲公司破產財產共計5310萬元(5200-90+200)。
②以辦公樓變現所得740萬元,優先清償所欠工行貸款;以廠房變現所得550萬元,清償欠A公司貨款。工行貸款未能清償的60萬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償貨款150萬元,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參加分配。
③剩余破產財產共4020萬元(5310-740-550),先用于支付破產費用210萬元和共益債務50萬元。
④剩余破產財產共3760萬元(4020-210-50)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470萬元;所欠稅款220萬元;支付其他所欠的普通破產債權。(P213)
(7)通過以上程序,普通的破產債權為:15800-740-550-470-220=13820(萬元);可以清償普通債權的破產財產=3760-470-220=3070(萬元);丁公司可以獲得的清償額=(3070/13820)×230=51.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