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案例1答案]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案例2答案]
(1)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承兌人甲銀行、保證人乙企業和背書人C企業行使追索權。
(2)B企業拒絕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B企業在向C企業背書轉讓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因此B企業對其后手C企業的被背書人D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乙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
(4)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持票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案例3答案]
(1)①趙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本題中,趙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未滿1年。②錢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本題中,錢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超過了1年,而且未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③孫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題中,孫某轉讓股份的行為發生在其離職6個月之后。
(2)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題中,李某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間隔未超過6個月。
(3)周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周某買入股票的時間自審計報告公布的時間超過了5日。
(4)①股票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②從資本公積金中支付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③2008年10月給其他職工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