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丁造成損害,因此,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
(2)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己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屬于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因此,債權人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
(4)甲有權向丙主張抵銷。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在本題中,甲欠丙的賬款50萬元和丙欠甲的賬款70萬元在3月15日時均已到期,甲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①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于4月10日生效。根據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②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