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A公司于2009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A公司聘請B證券公司作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的保薦人。B證券公司就本次增發編制的發行文件有關要點如下:
(1)A公司近3年的有關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萬元

注:假定不考慮非經常性損益
(2)A公司于2013年1月,在經過A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并作出決定后,A公司為信譽良好和業務往來密切的D公司向銀行一次借款3億元提供了擔保。
(3)A公司于2010年6月將所屬5000萬元委托E證券公司進行理財,直到2012年11月,E證券公司才將該委托理財資金全額返還A公司。
(4)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擬按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確定。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否符合增發的條件?并說明理由。
(2)A公司為D公司提供擔保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A公司的委托理財事項是否構成本次增發的障礙?并說明理由。
(4)A公司本次增發的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57、 甲公司與乙紡織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乙紡織廠向甲公司供應普通襯衫1萬件,貨款10萬元,并貼上由甲公司提供的某名牌襯衫廠的商標。甲公司為此開具一張10萬元的匯票給乙紡織廠,乙紡織廠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個體戶張某用以支付購買糧食等原料的貨款。張某收到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工程隊,以支付工程隊為其建造種植場的工程款。工程隊再次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建筑材料供應商,該供應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付款人以該匯票被變造為由加以拒絕,并作成拒絕證書。供應商為此準備行使追索權。
同年,乙紡織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準備引進一套先進紡織品生產流水線,總價款1000萬元,擬通過申請銀行固定資產貸款來解決部分資金問題,后乙廠與當地工商銀行簽訂5年期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40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會影響由此而產生的票據關系?
(3)供應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如果供應商向工程隊行使追索權,其可追索的費用包括哪些?
(4)乙紡織廠與工商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該貸款是否可以由乙紡織廠自主支付給對方廠家?并說明理由。
58、廣州市甲家具廠設計了一種款式新穎的家具,投放市場后銷路很好,許多廠家相繼仿制。為了維護本廠的利益,該廠于當年2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廣州”牌商標的注冊申請。在其申請注冊期間,乙木材廠仍繼續生產與甲家具廠樣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廣州”商標(僅文字相同,圖案、字形均不相同)。甲家具廠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申請。4月10日,商標局駁回甲家具廠的商標注冊申請。甲家具廠收到駁回通知后,經研究于5月10日提出申請復審。同時,乙木材廠得知甲家具廠沒有取得注冊商標,更無顧忌,繼續進行生產。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商標局駁回甲家具廠的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2)在5月10日甲家具廠申請復審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3)甲家具廠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的保護權益請求是否應予受理?說明理由。
(4)乙木材廠在甲家具廠的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是否可以繼續生產帶有該種商標的產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