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除特別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銷售商品均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交易價格為公允價格;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合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逐筆結轉。甲公司按照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甲公司20×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9年4月28日完成。甲公司2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董事會批準于20×9年4月25日對外報出,實際對外公布日為20×9年4月30日。
資料(1):20×8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對2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復核時,對2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有疑問,并要求會計人員進行更正。
①20×8年5月3日,以庫存商品和無形資產抵償A公司100萬元的債務。庫存商品的成本為10萬元,公允價值為20萬元;無形資產的原值為70萬元,已計提攤銷額10萬元,公允價值為50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100
累計攤銷10
貸:庫存商品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無形資產70
資本公積26.6
②20×8年7月1日,按照面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萬元,債券票面利率(年利率)6%,期限為3年,每年6月30日支付利息,結算方式是持有方可以選擇付現或轉換成發行方的股份,不附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資本市場利率為9%[(P/F,9%,3)=0.77218;(P/A,9%,3)=2.5313]。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20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2000
借:財務費用60
貸:應付利息60
③甲公司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20×8年6月1日將-幢辦公樓用于出租。該辦公樓的原值為510萬元,已計提折舊10萬元,轉換日的公允價值為550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550
累計折舊10
貸:固定資產51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
④20×8年6月3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項大型設備,合同銷售價格為1170萬元(含增值稅,下同),分5年等額收取,第1期于20×9年6月30日收取,該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17%,甲公司已于當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該大型設備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時的銷售價格為800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8年6月30日:
借:長期應收款117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遞延收益200
20×8年末:
借:遞延收益2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
假定該項業務適用的實際利率為8%。
資料(2):20×9年1月1日至4月25日甲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對2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復核時,對2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有疑問,并要求會計人員進行更正。
①20×8年1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協議,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A公司銷售-批A商品,同時從A公司收回-批同類舊商品作為原材料入庫。協議約定,A商品的銷售價格為5000萬元,舊商品的回收價格為1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A公司另向甲公司支付5750萬元。
20×8年1月6日,甲公司根據協議發出A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5000萬元,增值稅額為850萬元,并收到銀行存款5750萬元;該批A商品的實際成本為4000萬元;舊商品已驗收入庫。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5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4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
貸:庫存商品4000
②20×8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向B公司銷售-批B產品。合同約定:該批B產品的銷售價格為1000萬元,包括增值稅在內的B產品貨款分兩次收取;第-筆貨款于合同簽訂當日收取20%,第二筆貨款于交貨時收取80%。
20×8年10月15日,甲公司收到第-筆貨款234萬元,并存入銀行;甲公司尚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B產品的成本估計為800萬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經開始生產B產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筆貨款。稅法規定,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規定相同。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借:主營業務成本160
貸:庫存商品160
③20×8年12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銷售-批C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為及時收回貨款,甲公司給予C公司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現金折扣按銷售價格計算)。該批C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至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該筆銷售貨款。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80
貸:庫存商品80
④20×8年12月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丁公司銷售-批D商品。合同規定,D商品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包括安裝費用);甲公司負責D商品的安裝工作,且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0×8年12月5日,甲公司發出D商品,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收585萬元款項已存入銀行。該批D商品的實際成本為350萬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裝工作尚未結束。稅法規定(國稅函(20×8)875號),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585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
貸:庫存商品350
⑤20×8年12月1日,甲公司與戊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戊公司銷售-批E商品。合同規定:E商品的銷售價格為700萬元,甲公司于20×9年4月30日以當日市場價格購回該批E商品。
20×8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發出E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E商品銷售價格為700萬元,增值稅額為119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該批E商品的實際成本為600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819
貸:主營業務收入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貸:庫存商品600
⑥20×8年12月1日,甲公司購入-批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支付價款1000萬元(不考慮稅費),20×8年末該股票公允價值為1100萬元,甲公司未調整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要求:
(1)將20×8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發現的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2)判斷資料(2)中各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予以更正。(涉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會計分錄可逐筆編制)
39、 甲公司有關股權投資的資料如下:
(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40萬元取得B公司10%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甲公司將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取得投資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2400萬元。
(2)2010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50萬元。
(3)2010年5月10日,B公司實際發放現金股利50萬元。
(4)2010年度B公司實現凈利潤650萬元,無其他權益變動。
(5)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又以-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批庫存商品作為對價取得B公司20%的股權。該項固定資產原值為500萬元,累計折舊100萬元,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該批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為5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為6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
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追加投資時B公司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200萬元,賬面價值為30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項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為50萬元,賬面價值為10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攤銷。B公司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
(6)2011年6月5日,B公司出售商品-批給甲公司,商品成本為400萬元,售價為600萬元,甲公司購入的商品作為存貨。至2011年末,甲公司已將從B公司購入商品的50%出售給外部獨立的第三方。
(7)2011年度,B公司實現凈利潤250萬元,提取盈余公積25萬元。
(8)2012年度,B公司發生虧損5466.67萬元,2012年B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資本公積100萬元。假定甲公司賬上有應收B公司的長期應收款60萬元且B公司無任何清償計劃。2012年末,甲公司從B公司購入的商品仍未實現對外銷售。
(9)2013年B公司在調整了經營方向后,扭虧為盈,當年實現凈利潤520萬元。2013年末甲公司從B公司購入的商品剩余部分全部實現對外銷售。
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和其他事項,盈余公積計提比例為10%。
要求:
(1)分別指出甲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的核算方法;
(2)編制甲公司2010年股權投資的相關賬務處理;
(3)試簡述甲公司2011年追加投資時應做的相關賬務處理;
(4)編制甲公司2叭1年末確認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
(5)編制甲公司2012年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賬務處理;
(6)編制甲公司201 3年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賬務處理。
(金額單位以萬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