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的有( )。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條款
B.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C.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條款
D.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選項D: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不能認定為無效。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證據有( )。
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
D.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缺少“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的前提條件。
3、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作出承諾,該承諾除對履行地點提出異議外,其余內容均與要約一致
B.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發出要約,要約規定承諾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發出承諾信函,該信函5月31日到達甲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2)選項B: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選項C: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
4、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公司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公司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公司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公司主張
D.乙公司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公司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選項D: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5、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而非撤銷權);(2)選項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3)選項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的,不能撤銷;(4)選項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陳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向李某單方面提交了簽名的保證書,其中僅載明“若陳某不清償到期借款本息,張某將代為履行”。借款到期后,陳某未清償借款本息,經查,張某并不具有代償能力。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效力及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張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
B.張某可以以自己未與李某簽訂保證合同為由主張保證合同不成立
C.張某須向李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D.張某須向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選項B: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選項CD: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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