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平等主體)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糾紛。本篇重點匯總了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行政復議,建議收藏!
備考資料>>【會計實務153個考點】【財務管理58個考點】【經濟法105個考點】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注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內部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如:降級、撤職、記過、開除)
(2)抽象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3)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爭議的處理: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機關 | 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
海關、金融等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 | 派出機關 |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 | 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 |
1、決定期限(60+30)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維持決定(按原行政機關執行)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履行決定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
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3、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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