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平等主體)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糾紛。本篇重點匯總了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行政訴訟。建議點擊側邊按鈕收藏!
備考資料>>【會計實務153個考點】【財務管理58個考點】【經濟法105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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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溫馨提示】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如國務院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管轄法院 | 具體規定(一審) |
基層人民法院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 | (1)對國務院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 |
高級人民法院 |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2)地域管轄
【注意】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案件 | 管轄法院 |
未經復議的行政案件 | 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 | ①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 |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2.起訴期限與受理——重要時間考點!
(1)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先議后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②直接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審理與判決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特例】可以調解的情形:
①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②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2)上訴期限(2個不服)——重要時間考點!
①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②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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