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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級經濟法真題答案-綜合題(9月4日)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為20萬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對當事人的維修義務未作特別約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萬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發現租賃的辦公樓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繕。由于甲公司遲遲未予答復,辦公樓漏水情況日益嚴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維修公司上門維修,支付維修費2萬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時扣除了2萬元維修費, 甲公司對此提出異議。
為防止乙公司未來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浮動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用于擔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債權。合同約定次日生效。1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按市場價格購買乙公司產品。合同總價款為15萬元。乙公司于次日將產品發送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萬元價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將上述產品已經抵押并登記的情況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產品。通到丙公司拒絕。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轉賬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記載的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銀行拒絕。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簽發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認為因甲公司原因導致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對甲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辦公樓買賣合同,將已經出租給乙公司的辦公樓以3 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丁公司,低于市場價格500萬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價款并辦理了不動產轉移登記。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經將辦公樓轉讓給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甲公司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
甲公司的小股東張某經調查發現。根據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簽訂2000萬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經過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辦公樓買賣合同時僅由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簽字同意,并未召開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且給公司造成了500萬元的損失。2022年5月6日, 張某以李某執行公司職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物權、票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1.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時,是否有權扣除2萬元維修費?說明理由。
要求2.2022年1月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浮動抵押合同,甲公司的抵押權設立的日期為哪一天?說明理由。
要求3.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從乙公司購買的產品?說明理由。
要求4.乙公司任務因甲公司原因導致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對甲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要求5.2022年4月28日,乙公司請求確認甲公司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是否應于支持?說明理由。
要求6.2022年5月6日,張某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說明理由。
(1)有權扣除。依據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本題中,租賃合同雙方在對維修義務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由出租人甲公司承擔。甲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乙為此支付的費用應該又出租人承擔,有權在租金中扣除。
(2)抵押權1月5日設立。依據規定,動產抵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設立,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動產浮動抵押也屬于動產抵押,雙方約定合同1月5日生效,故此時抵押權設立。
(3)無權要求。依據規定,動產抵押即使登記, 亦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是動產抵押權正常經營規則的要求。本題中,乙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屬于正常經營活動中,且以市場價格購買符合“合理價款”的要求,產品也于3月16日發貨交付,所以丙公司取得購買產品的所有權,且該產品上設置的抵押權消滅,甲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不要出售這些產品。
(4)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未在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影響的是對前手的追索,承兌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責任不解除。本題中,出票日是4月1日,甲提示付款是4月1確實未在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但這不影響出票人的票據付款責任,只是影響甲對前手的追索。所以乙公司認為不再承擔票據責任于法無據。
(5)不予支持。依據規定,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本題中,出租人甲公司在出賣房屋前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通知承租人乙公司,確實對其優先購買權造成侵害,乙公司可以據此主張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故乙公司的訴求法院不應支持。
(6)不能。依據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有前置程序需要履行。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提出損害賠償時,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張某應先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以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李某,只有當監事會接到書面請求后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張某才可以以自己名義提出股東代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