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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事先必須有仲裁協議)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公平合理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
2、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
(1)勞動爭議的仲裁。
【解釋】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解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人身屬性)
(4)行政爭議。(不平等主體之間)
三、仲裁機構(2022年新增)
1.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注意】仲裁不實行級別管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2022年新增)
2、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制)或3名仲裁員(合議庭)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注意】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六、仲裁裁決
1、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 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決的作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注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裁決與撤銷
1.強制執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注意】仲裁裁決的上述法定撤銷情形包括: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徹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注意】當事人一方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2022年新增)
(1)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2)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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