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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2023年1月5日,張某在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同日在甲保險公司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于次日生效,保險期間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險公司向張某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023年3月5日,張某將該汽車轉讓給王某,張某將車輛轉讓事項通知了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未答復。次日,王某酒后駕駛汽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甲保險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甲保險公司同時提醒王某,根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王某認為購買汽車商業險沒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張某解除保險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張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責任已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以甲保險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為由,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責任已經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1)不合法。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張某已經將車輛轉讓事項通知了甲保險公司。因此甲保險公司不得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
(2)不合法。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甲保險公司已經向張某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受讓人王某不得以甲保險公司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3)不合法。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考查考點】第6章>第3節>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簡答題] 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貸款期限7個月,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甲公司以現有的和在貸款清償前可獲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為了,銀行設立浮動抵押,當天合同簽寧生效。2023年2月10日,辦理抵押登記。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將M設備賒銷給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在M設備上設立抵押權,用于擔保購買M設備的價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設備。6月27日,辦理抵押登記: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將N設備出借給丁公司使用并約定由丁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丁公司在使用時出現故障,送到成修理廠修理。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萬修理費,成將設備留置。甲主張設備不屬于丁公司,成無權留置。
2023年9月1日,甲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包含就M設備的拍賣價軟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1)內公司抵押權設立的日期是哪一天?
(2)甲公司以M設備不屬于丁公司主張戊無權留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就M設備拍賣價款優先于丙公司受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丙公司抵押權于2023年6月23日設立。根據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題目中,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此時丙公司抵押權設立。
(2)不符合法律規定。《擔保司法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廈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考查考點】第四章-留置權、價款債權抵押權的超級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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