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基礎
第2講 夯實基礎(二)
三、會計基礎——(2)
利潤結轉與分配
四、增值稅與會計
增值稅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為課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
確認增值稅的標準主要在于“流轉”,如果發生了稅法所認定的流轉,即需要確認增值稅。
而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標準主要在于“風險”,如果與商品相關的風險與報酬發生了轉移,即確認收入。
因此,確認收入與確認增值稅與是否發貨沒有直接關系,取決于各自的標準,例如:合并報表的抵消。
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計稅價格中不應包含增值稅。
乙公司進項稅:17
銷項稅:51
應交=51-17=34
【18年教材例13-4】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
『233網校解析』包銷前提下,委托方發出商品即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在同時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18年教材例13-13】
甲公司在2×16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00 000元,增值稅額為34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120 000元。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知乙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乙公司長期建立的商業合作關系,甲公司仍將商品發往乙公司且辦妥托收手續。假定甲公司發出該批商品時其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233網校解析』
(1)2×16年7月12日,甲公司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 120 000
貸:庫存商品 120 000
同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轉入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34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注:如果銷售該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作這筆分錄)
『233網校解析』
(2)2×16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情況逐漸好轉,乙公司承諾近期付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233網校解析』
(3)2×16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234 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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