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ǘ┞男性摿x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
1.“基本確定”指發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2.“良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4.“極小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大于O但小于或等于5%。
?。ㄈ┰摿x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或有事項的計量
或有事項的計量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ㄒ唬╊A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2.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二)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三、待執行合同、重組事項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ㄒ唬┐龍绦泻贤?BR>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
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的經濟利益,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企業不應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ǘ┲亟M事項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