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可以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公司的經營地享受稅收優惠,但總公司經營地并不享受,在計稅時是否分別適用稅率?分公司如果是獨立納稅人,其注銷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能否抵減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試析:在我國,一般來說,法人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對于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也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應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3)獨立計算盈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國稅發[1995]198號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匯總納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就地征稅并予以處罰。因此,分公司只要具備了上述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就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并且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分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人,經營期間形成的年度虧損在確定總公司的年度應稅所得時不能抵減,其注銷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在總公司賬面反映為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分公司辦理清算及當地工商注銷登記手續后,總公司轉銷這些應收款項時是否可予以稅前列支或抵減總公司的當期應稅所得?是否應視同財產損失報經批準后才可抵減呢?報批時是作為投資損失還是壞賬損失呢?目前尚未有相關的稅收規定,但企業處置權益性投資的轉讓損失或利得,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并入投資企業應稅所得。
問題二:某公司加工的產品系為建筑工程配套的。定單工期比較長,平時交貨不開具銷售發票,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開票并確認銷售收入。這樣未開票前只有期間費用而無營業收入,損益波動較大。老板要求分期確認收入,那么平時確認的會計收入沒有開具銷售發票要交稅嗎?
試析:會計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和稅收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不盡一致。稅收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往往早于會計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
遵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一般情況下,稅收收入的實現時間,應以產品或商品已發出,價款已收取或者已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為原則,確定收入實現。其可以分期確定收入實現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2)建安裝配工程及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對照上述條件,該公司的產品系分期發出的,稅收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應按分期發出產品的時間分別確認,而不是等到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開票確認。
銷售商品(產品)會計上確認實現收入,則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照上述條件,該公司加工的產品分期交貨,會計收入實現是否也分期確認收入,還應考慮銷售合同或協議對產品交貨方式、貨款結算方式等方面的約定。如果該公司發出的產品尚未完成其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購買方在接受交貨而沒有安裝或檢驗前一般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分期交貨后的貨款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分期流入企業且沒有其他限制條件,那么會計收入實現的時間就可以在產品分期交貨時予以確認;反之,企業交貨時,如果估計貨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確認收入。
因此,筆者認為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實現,不能以損益波動大否為根據,交貨后只要符合稅收上收入實現的確認條件,盡管未開具銷售發票或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也應于分期交貨時計繳相關稅費,最后一期交貨并全額開票時,再計繳差額部分的稅費。
問題三:A公司原有辦公房1000平方米,賬面原值為800萬元,累計折舊300萬元。B房地產開發商對該區域進行開發,于2001年1月1日與A公司簽定回遷協議,此時該辦公房評估價為700萬元。回遷時仍給A公司1000平方米辦公房,另補差現金100萬元。2002年11月30日A公司取得回遷后的房產權屬證明并搬入辦公,同時收到補差100萬元。2002年11月30日該新辦公房價值1000萬元。該業務如何做會計處理?(不考慮相關稅費)
試析:《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目前尚未專門就回遷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作出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計價方法:
第一種: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即在A公司收到補價的情況下,因收到的補價100萬元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即700萬元的比例為14.29%,低于所規定的25%,這一交換行為屬于非貨幣性交易。新辦公房的入賬價值和回遷業務應確認的收益為:
換入資產人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800-300)-(100/700)x500=428.57(萬元)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100-(100/700)×(800-300)=28.57(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新辦公房 428.57萬元
銀行存款100.00萬元
貸:固定資產——舊辦公房500.00萬元
營業外收入28.57萬元
第二種:按上述方法計價,A公司新辦公房未能反映其真實價值,也未準確反映回遷業務獲得的收益。假設A公司不選擇回遷,可獲得比原辦公房凈值高得多的現金補償,故將回遷視同出讓賬面價值為500萬元的原有辦公房,然后受讓價值為1000萬元的新辦公房和100萬元的補價。由此形成的差價600萬元即是A公司回遷業務取得的營業外凈收入,根據回遷協議及收到現金、房產權屬證,A公司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新辦公房1000萬元
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固定資產——舊辦公房 500萬元
營業外收入600萬元
問題四:我們是一家代理商,主要業務是把代理的產品批發給各零售商,但生產廠家會在一段時間后對其產品進行調價(降價),當我們接到調價(降價)通知后,將其價差退還零售商。請問,該業務是否要作沖減銷售收入處理?
試析:如果零售商是你公司的長期經銷客戶,銷售合同或協議規定銷售貨款采用定期結算方式,平時發貨時作發出商品未確認實現收入,則可在結算貨款時扣除調價差額,將其余額直接作收入處理。如果發貨同時開票收款,接到調價通知時已確認實現收入,這時再將價差退還零售商,則應作沖減銷售收入處理,但沖減收入的價差只有在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時才能抵減調價前已確認的應稅收入。為此,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作沖減處理:(1)零售商與你公司下次結算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將應退價差從相關產品單價中直接扣減;(2)價差以“折扣”方式在下次結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示,即將全部折扣額和有關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3)如你公司已不再批發同類產品給該零售商,則應采用銷售折讓方式,即你公司憑零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銷售發票沖減銷售額和增值稅。你公司會計處理沖減銷售收入時,如未能以上述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那么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將沖減收入的價差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五:我們是賣IT設備的貿易公司,為獎勵經銷商,決定以贈送汽車為獎勵,我們公司的賬要怎么處理?(我們只獎勵車子,不管上牌)
試析:獎勵經銷商的汽車,其發票如果是直接由銷售汽車的公司開給經銷商,則你公司賬務處理時就沒有相關發票附件,而只有經銷商的收條;如將發票開給你公司然后再由你公司開給經銷商,則與汽車牌照、過戶等相關的手續辦起來較為麻煩。具體分析如下:
企業銷售貨物的方式有多種,如銷售折扣、銷售折讓、買一送一等。不同的銷售方式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選擇最為有利的節稅方式。上述以汽車獎勵經銷商筆者認為以銷售折讓的方式對你公司比較有利:將購車款由公司轉給經銷商,以經銷商的名義購買汽車,獎勵汽車的銷售發票直接由銷售汽車的公司開給經銷商;同時,經銷商到當地稅務局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你公司據此開具紅字銷售發票以沖減原銷售IT設備已開票并確認的部分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及應收賬款。為降低風險公司在簽訂銷售協議或合同或在兌現獎勵前,即應與經銷商商定在獲得相關獎勵之前應提供“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從銷售方式上做到符合稅法上銷售折讓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僅以獎勵政策及經銷商的收條為賬務處理依據,可能帶來兩方面不利影響:一方面因經銷商的收條不是合法票據,獎勵汽車的支出你公司不能在稅前作營業費用列支;另一方面這種類似“買一贈一”或“既買又送”的銷售方式,稅法規定除了對售出商品按規定全額征稅外,對外贈送的汽車也應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售價計征增值稅。
對經銷商來說,根據《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因此,對于經銷商而言,無論是否到稅務局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及是否取得你公司的紅字發票,其稅負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