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預習六: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并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多選題】(2008年考題)下列各項關于或有事項會計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重組計劃對外公告前不應就重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
B.因或有事項產生的潛在義務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C.因虧損合同預計產生的損失應于合同完成時確認
D.對期限較長預計負債進行計量時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在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這里的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所以選項C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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