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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3)
本篇知識點關系:中級會計實務 >> 第十四章 收入 >>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2012年判斷,2008年、2010年、2011年綜合
【本節目錄】
1.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2.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3.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4.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5.訂貨銷售的處理
6.以舊換新銷售的處理
7.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8.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9.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10.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11.售后回購的處理
12.售后租回
【高頻考點】: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八)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1.銷售退回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對于銷售退回,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響應金額。
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九)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房地產銷售,是指企業(房地產開發商)自行開發房地產,并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對于房地產銷售,企業應按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
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法定所有權的轉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企業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現法定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情況。例如,企業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如工程尚未完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應在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又如,合同或協議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如買方有權退房。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應在這些重大不確定因素消失后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再如,房地產銷售后,企業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企業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既定投資報酬的協議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分析交易的實質,以確定是作為銷售處理,還是作為融資、租賃或利潤分成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收入確認應適用的會計準則。如果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企業應當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如果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企業應當遵循有關銷售商品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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