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1.達到控制影響程度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
母子公司關系的界定條件
①二者之間必須有投資關系;
②二者之間必須有控制關系。
2.達到共同控制影響程度的長期股權投資——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股權投資
(1)合營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形式,企業成立之初,出資人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對合營企業的財務經營政策進行共同控制。
(2)共同控制的界定
①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②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③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3.達到重大影響程度的長期股權投資——聯營方對聯營企業的股權投資
(1)當投資方通過投資達到對被投資方的重大影響時(即對被投資方的財務、經營政策有參與權但達不到共同控制或控制程度),投資方稱為被投資方的聯營方,被投資方稱為投資方的聯營企業。
(2)重大影響的界定
①一般標準
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
形成重大影響。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一方面應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同時要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后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影響。
②特殊標準
企業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a.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并相應享有實質性的參與決策權,投資方可以通過該代表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定,達到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b.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定過程。這種情況下,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可以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議和意見,從而可以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c.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有關的交易因對被投資單位的日常經營具有重要性,進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到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d.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員有權力主導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從而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e.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因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投資方的技術或技術資料,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存在上述一種或多種情形并不意味著投資方一定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企業需要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來做出恰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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