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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預習: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第九章 金融資產 第三節 金融資產的減值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2.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
3.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4.外幣金融資產在計量減值時,應先按外幣確定折現值,再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成記賬本位幣,最后與其賬面記賬本位幣比較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5.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認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累計損失(或收益),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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