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第 59 題 宏遠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由張某、李某、王某三位股東設立。股東會決定,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由大股東張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與云海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宏遠公司一次性從云海公司購入商品6000件,每件價格100元。云海公司分別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兩次向公司供貨。數量分別為2000件和4000件。每次貨到后3日內付清全部貨款。該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2月17日,雙方補簽一份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宏遠公司于2月28日前一次性向云海公司預付定金12萬元。2月20日,宏遠公司財務科開出轉賬支票,出納在開具轉賬支票時,其他絕對記載事項填列齊全,但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兩項未填,事后由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補記,金額為12萬元。2月26日將該支票交付云海公司。3月10日,云海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宏遠公司發貨共2000件,并為此支付運費4萬元。宏遠公司收后提出以下異議: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簽訂該項合同時,超越了權限。股東會決議規定,公司每單超過10萬元的經營業務均應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后方能實施,與云海公司的合同,張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東會提請討論,故合同無效,責任應由張某個人承擔。 ②該合同預付的定金數額不符合《合同法》規定,故擔保無效。云海公司應退回定金。 ③貨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絕付款。 ④發生的運費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規定由哪一方承擔,故公司拒絕支付。以上糾紛,雙方多次協商無結果,云海公司決定暫停按時向對方發第二批貨物,并就宏公司提出的有關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宏遠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否合法?張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監事是否合法?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別說明理由。
(2)張某能否對預付定金的轉賬支票補記金額?說明理由。
(3)宏遠公司與云海公司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4)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5)定金合同從何時有效?說明理由。
(6)如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運費該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標準答案:
(1)①宏遠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②張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監事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③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張某可以對轉賬支票的金額進行補記。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3)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定金合同有效。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本案中,雙方以書形式明確約定于2月28日前交付定金,合同標的額為12萬元,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低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定金合同從2月26日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運費由云海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