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第 59 題 2004年6月,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一份100萬元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2004年7月2日乙公司付貨,2004年7月11日甲公司交付貨款。乙公司如期付貨,但甲公司卻未按合同規定交付貨款。 2004年7月21日乙公司上門催討貨款,甲公司借口貨物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此后,乙公司因為董事會人員調整 ,沒有再提起甲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6月11日發生地震,9月21日乙公司才恢復正常經營。2006年10月,乙公司再次提起甲公司欠款問題,準備提起訴訟,乙公司認為雖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但由于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應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經了解,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另一債權人丙公司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甲公司破產的申請,2006年11月2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甲公司主要的債權、債務情況如下:①2004年6月21日甲公司以自己價值300萬元的辦公樓作抵押,向工商銀行貸款150萬元,期限3年。②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又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并以丁公司作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6個月,向建設銀行貸款200萬元,期限1年。因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貸款,建設銀行已于2006年3月2日向法院起訴,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③丙公司為甲公司清償債務80萬元,但丙公司在2005年5月21日曾欠甲公司債務60萬元,丙公司向清算組提出行使抵銷權,抵銷對甲公司的60萬元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工商銀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為什么?
(3)丙公司能否行使抵銷權?為什么?
(4)建設銀行享有的甲公司抵押財產的債權是多少?為什么?
標準答案:
(1)乙公司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正確。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構成中止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乙訴訟時效應從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引起訴效的中止。
(2)工商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工商銀行的債權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商銀行的債權有甲公司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所以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銷權,抵銷其對破產人甲公司的60萬元債務,剩余的20萬元為破產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4)建設銀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財產的債權是150萬元。由于甲公司辦公樓作價300萬元,除去為工商銀行貸款抵押的150萬元后,尚余150萬元。此150萬元應屬于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建設銀行提供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屬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建設銀行的200萬元債權中,150萬元屬于優先受償權,其余50萬元屬破產債權應參加破產程序受償。
第 59 題 2004年6月,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一份100萬元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2004年7月2日乙公司付貨,2004年7月11日甲公司交付貨款。乙公司如期付貨,但甲公司卻未按合同規定交付貨款。 2004年7月21日乙公司上門催討貨款,甲公司借口貨物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此后,乙公司因為董事會人員調整 ,沒有再提起甲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6月11日發生地震,9月21日乙公司才恢復正常經營。2006年10月,乙公司再次提起甲公司欠款問題,準備提起訴訟,乙公司認為雖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但由于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應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經了解,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另一債權人丙公司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甲公司破產的申請,2006年11月2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甲公司主要的債權、債務情況如下:①2004年6月21日甲公司以自己價值300萬元的辦公樓作抵押,向工商銀行貸款150萬元,期限3年。②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又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并以丁公司作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6個月,向建設銀行貸款200萬元,期限1年。因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貸款,建設銀行已于2006年3月2日向法院起訴,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③丙公司為甲公司清償債務80萬元,但丙公司在2005年5月21日曾欠甲公司債務60萬元,丙公司向清算組提出行使抵銷權,抵銷對甲公司的60萬元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工商銀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為什么?
(3)丙公司能否行使抵銷權?為什么?
(4)建設銀行享有的甲公司抵押財產的債權是多少?為什么?
標準答案:
(1)乙公司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正確。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構成中止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乙訴訟時效應從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引起訴效的中止。
(2)工商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工商銀行的債權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商銀行的債權有甲公司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所以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銷權,抵銷其對破產人甲公司的60萬元債務,剩余的20萬元為破產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4)建設銀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財產的債權是150萬元。由于甲公司辦公樓作價300萬元,除去為工商銀行貸款抵押的150萬元后,尚余150萬元。此150萬元應屬于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建設銀行提供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屬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建設銀行的200萬元債權中,150萬元屬于優先受償權,其余50萬元屬破產債權應參加破產程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