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銷售給乙公司產品一批,價款為6 000 000元(含增值稅)。至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款項,甲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300 000元。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與甲公司協商,達成的債務重組協議如下:(1)乙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一批和設備抵償所欠債務的50%,產品賬面成本為800 000元,已提存貨跌價準備20 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1 000 000元,增值稅率為17%。設備賬面原價為2 000 000元,已提折舊為500 000元,公允價值為1 600 000元。甲公司收到的產品作為商品人賬,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人賬。
(2)甲公司同意免除抵債后另外50%債務的20%,并將剩余債務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償還,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但如果乙公司2008年開始盈利,則2009年按年利率10%計算利息,如果乙公司2008年沒有盈利,則200.9年仍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利息于每年末支付。
(3)假定乙公司2008年沒有盈利。
要求:(1)編制甲公司債務重組的有關會計分錄。
(2)編制乙公司債務重組的有關會計分錄。
37、M公司為2006年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2007年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M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M公司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為5%,按應收款項期末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均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初涉及需要調整的事項如下:
(1)2006年8月10日購買的H公司股票150萬股作為短期投資,每股成本12元,2006年末市價16元,按新準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追溯調整。
(2)M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將一建筑物對外出租,租期為5年,出租時,該建筑物的成本為3000萬元,使用年限為30年,M公司對該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使用年限、折舊方法均與稅法一致)。按新準則劃分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并追溯調整,2006年末公允價值為4000萬元。
(3)所得稅核算方法從應付稅款法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006年末存在的其他事項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M公司應收賬款余額為3000萬元,期初壞賬準備科目無余額。
(2)M公司2005年9月5目向L公司投資1200萬元,并持有L公司40%的股份,采用權益法核算。M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L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M公司按持股比例確認應享有的L公司2006年稅后凈利潤份額,從而確定的投資收益為210萬元。假定M公司不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能夠轉回。
(3)按照銷售合同規定,M公司承諾對銷售的S產品提供3年免費售后服務。M公司2006年“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期初無余額,期末貸方余額為550萬元。稅法規定,與產品售后服務相關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
(4)M公司2006年1月1日以3200萬元購入面值3000萬元的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每年1月5日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票面利率為5%,假定實際利率為4.2%,該國債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生減值。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5)2006年5月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產,成本為60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會計處理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稅法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
(6)2006年12月31日,M公司存貨的賬面余額為3200萬元,本年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為350萬元。稅法規定,該類資產在發生實質性損失時允許稅前扣除。
其他相關資料:
(1)假定預期未來期間M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發生變化。
(2)M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要求:
(1)對M公司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涉及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編制追溯調整的會計分錄(涉及所得稅的與所得稅政策變更一起調整);
(2)編寫M公司2006年(1)至(6)事項的會計處理;
(3)確定表中所列資產、負債在2006年末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編制所得稅政策變更的調整分錄。
差 異 | ||||
項 目 | 賬面價值 | 計稅基礎 |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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