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2024年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通知》得知,安徽2024年初中級經濟師報名采用告知承諾制,系統自動核查,核查通過免于審核,不采用或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考生需進行現場審核。
一、關于告知承諾制
1.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責任、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填報信息,采用電子方式簽署告知承諾書(電子文本),一經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代為承諾。考試組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辦理報名相關事項。
2.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包括:
(1)已知曉告知事項;
(2)已符合報考條件;
(3)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
(4)愿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接受處理。
3.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撤回承諾。撤回承諾后,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撤回承諾的,本年度該項考試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4.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報考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填報信息后,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報考人員須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信息確認環節,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名。
根據有關規定,報考人員原則上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
二、資格核查
1.在線核查。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系統注冊時,網上報名系統通過政務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對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等信息進行在線核查,完成相關數據核查后方可繼續報名。
報考人員在提交報考信息后,網上報名系統將對學歷學位、所學專業、工作年限等內容與報考特定條件相符合情況進行在線核查。在線核查通過的,進入繳費環節。
2.現場核查。有下列情形的報考人員,應接受現場核查:
(1)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
(2)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
(3)撤回承諾申請的;
(4)身份信息、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無法在線核查或在線核查未通過的。
請相關報考人員于2024年9月2日16:00前將有關證明材料電子件上傳到報名服務平臺作為輔助。并于9月2日登錄安徽省人事考試網查看各市現場核查具體安排,按要求參加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從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下載的報名表1張,并簽字確認;
(2)本人身份證件(與報名表上的證件類型一致);
(3)本人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境內高等教育學歷學位信息無法通過在線自動核驗的,應在報名前及時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進行驗證/認證,下載打印相關PDF格式在線驗證/認證報告);
(4)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
(5)高中學歷報考中級考試須提供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上述證件、證書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現場人工核查工作由各市人社、工信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實施,于2024年8月31日前將本地區現場人工核查時間和地點安排情況報省人事考試院,并于2024年9月7日前完成現場核查工作。
各核查部門要采取措施,認真進行核查。凡在核查中發現有不符合報考條件者,應當即取消其報考資格;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在核查前,報考人員可自行修改報考信息;核查后,報考人員不能進行修改。修改報考信息將自動取消報名信息確認狀態,請謹慎操作。請報考人員嚴格按照流程和提示進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安徽省人事考試網、各市人事考試網站通知。
三、監督管理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41號),實行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后,相關部門將對報考人員實施全程社會監督和加強全面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免予核查
1.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報考人員,原則上可免予現場核查:
(1)已經作出承諾的;
(2)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已經全部在線自動完成核查的;
(3)在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無記錄的。
2.對于免予核查的人員,考試組織機構將采用隨機抽查、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監管的具體方式與相關要求由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確定。
(1)隨機抽查。考試組織機構將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重點核查報考人員的踐諾情況。
(2)重點監管。考試組織機構將對報考免試級別且無法在線核查免試相關證明材料,或被社會監督舉報的報考人員進行重點監管,要求報考人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智慧監管。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大數據比對、人工智能技術、特定條件判斷等方式進行智慧監管。
報考人員應接受并配合考試組織機構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二)社會監督
對于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材料,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示相關人員承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不實承諾的處理
考試前,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中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給予其考試報名無效的處理,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考試后,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取得考試成績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取得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的,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
報考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第十條、第十二條處理。
報考人員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