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工商管理備考輔導(1) (2) (3) (4) (5) (6) (7)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一)組成及任職資格
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設一人,可設副董事長。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五種情形,見書P59。
(二)董事的任期與義務
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三)性質和職權
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職權共11項,見書P59(可與P58頁內容結合)。還應注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的董事會職權。
(四)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分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和臨時會議兩種。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應做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出席者應簽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也應注意P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