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制度
公司名稱,是指公司章程記載,并經商事登記機關核準注冊的,表彰公司商事主體特征的,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以與其他商事主體相互區別的固定稱謂,是公司作為獨立商事主體的名號。
我國法律對公司名稱實行強制注冊制度,即公司名稱權的取得以設立登記為要件;公司名稱變更,須經變更登記。為防止公司名稱發生混淆并提高注冊的效率,我國實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制度,《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經預先核準后,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從事營業,也不得轉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滿,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名稱自動失效。
《公司法》第8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例題6:單選】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 )個月。
A.3
B.6
C.9
D.12
233網校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