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相關規定。業主對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構造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權;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參見教材P278
342.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所有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參見教材P279
343.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擔保物權。主要的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保證屬于人的擔保,不屬于擔保物權。參見教材P281-282
344.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不可以用于設定抵押權的標的?!段餀喾ā返?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參見教材P282
345.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抵押財產的范圍。根據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參見教材P282
346.
[答案]:C
[解析]:本題涉及登記生效的抵押權問題。依《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參見教材P282
347.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質權的有關規定。質權的設立必須轉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參見教材P282
348.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留置權的有關規定。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根據留置權的特性,留置權只能在債權人能依照合同的規定占有債務人一定財產的情況下方能存在。參見教材P283
349.
[答案]:C
[解析]: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參見教材P272
350.
[答案]:D
[解析]:根據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物權可分為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參見教材P273
351.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參見教材P285。
352.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所以,本題應當選A。選項B是劃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標準。選項C是劃分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標準。選項D是劃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標準。參見教材P284-285。
353.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無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選項B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參見教材P286。
354.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查效力待定的合同。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油畫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參見教材P287。
355.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效力。李某愿意將自己的手機以低于市場價格賣給黃某,屬于表達其真實意思,所以選項A正確。將電腦贈與他人的行為不屬于與12歲的孩子的年齡、智力相當的行為,該贈與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所以選項B錯誤。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選項D錯誤。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所以選項C是錯誤的。參見教材P286-287。
356.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成立。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標志著合同的成立。參見教材P289。
357.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要約的含義。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參見教材P288。
358.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參見教材P289。
359.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選項
C.D錯誤。參見教材P289。
360.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參見教材P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