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文件的精神,從1993年1月在經濟專業技術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組織實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中,關于考試成績和證書管理的介紹如下:
經濟師應試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