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1)經營者作為意定代理人,其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包括法定現值和意定限制。
(2)公司對經營者是一種有償委任的雇傭,經營者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經營好公司事務,董事會有權對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并據此對經營者做出(或約定)獎勵或激勵的決定,并可以予以解聘。
2、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
(1)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最終的控制權,可以決定董事會的人選,并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利,一旦授權董事會負責公司后,股東不能隨意干預董事會的決策。
(2)董事會作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法人財產的權利和任命、指揮經營者的全權,但董事會必須對股東負責。
(3)經營者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統管企業日常經營事務,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者有權決策,他人不能隨意干涉,但經營者的管理權限和代理權限不能超過董事會決定的授權范圍,經營者經營業績的優劣也是受到董事會的考核和評判的。
(4)監事會則對董事會和經營者的工作實行全面監督。